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报到仍滞留原岗位,高院判了!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报到仍滞留原岗
高院判了btc官网!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调岗是一种常见的用工管理措施btc官网。然而,当员工拒绝调岗并滞留在原岗位时,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劳动争议。
本文将结合江苏省李明的案例,详细探讨员工拒绝调岗的法律后果,并从一审、二审、再审的角度,分析法院如何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决btc官网。
案件回顾
CASE REVIEW
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
李明是江苏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btc官网。2014年6月26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李明原有岗位取消。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李明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从事普通担当工作,并要求其于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按《赏罚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李明拒签该函,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一审过程
面对李明的拒绝,公司先后三次向李明发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但李明均予以拒签,并继续滞留原岗位btc官网。2014年12月16日,公司向李明邮寄《通知函》,要求其于收到函件后次日到品质环境保证部报到,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李明于12月18日收到通知后,向公司寄送《回复函》,不同意公司擅自调动工作岗位,要求恢复原工作,并继续未至新岗位报到。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李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连续旷工达四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裁决
李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btc官网。李明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赏罚规定》已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李明收到催促上班的书面《通知函》后未至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达四天,符合《赏罚规定》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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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LAWS
审理
二审过程
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在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未到公司上班不能认定为旷工,最多只能算待岗btc官网。若因公司自身行为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公司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二审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btc官网。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取消李明原有岗位,将其调至同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普通担当者”的其他岗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调岗行为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李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滞留原岗位,经公司多次警告处理后仍未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旷工。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再审过程
李明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调岗违法,其一系列反应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合法行为btc官网。高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再审裁决
高院认为,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btc官网。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赏罚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其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btc官网。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取消李明原有岗位,将其调至同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普通担当者”的其他岗位,且此次调岗,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李明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然而李明始终拒绝到新部门报到,经公司多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警告处理后,其仍然滞留原部门,甚至影响、妨碍其他同事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李明主张因公司阻扰造成其未能正常出勤,并要求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后,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乃是提供新一阶段劳动的开始,在拒绝报到的前提下当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李明主张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不属于旷工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btc官网。
而公司《员工轮岗管理制度》第七条是关于“轮岗期间的薪资待遇的规定”,强调员工轮岗期间在新岗位上的薪资待遇仍按其《劳动合同》及公司《工资规定》执行,但拒绝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则只能享受待岗薪资待遇,并非规定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可无限期待岗btc官网。因此李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滞留原岗位,经公司多次警告处理后仍未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因此,高院裁定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btc官网。
法条分析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btc官网。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强调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性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即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李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滞留原岗位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btc官网。
结束语
CONCLUSION
综上所述
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的详细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法院如何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拒绝调岗的劳动争议btc官网。高院最终裁定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明确指出了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应予以配合的义务,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这一裁定不仅维护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提醒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btc官网。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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